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诉被告张**、占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占和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75000.03元、利息、罚息、滞纳金5686.35元(利息、罚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兴业公司与张**签订编号为h*****************49076的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15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分期手续费为1275元/月,借款由被告每月15日按照等额本金的方式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本文书还有2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