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39800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向原告购买板材,被告欠原告贷款39800元,2016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户籍信息表,证明被告身份信息情况;3、欠条一份,证明被...(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