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xx、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董**、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车辆损失142131元及评估费6600元、施救费5600元、路损14800元,合计1691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我司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各项损失;2、我司认为车辆损失、施救费金额过高,对路损费无异议,对其评估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3、我司不承担评估费、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证明原、被告信息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2、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1)、证明驾驶员李*军具有驾驶资格;(2)、证明海原县工业物流园区宇涛工贸有限公司系车牌号为宁e×××××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为东*(天龙...(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