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朱*、朱*、刘*、第三人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朱*、第三人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分割死者朱*国遗产位于辰溪县辰阳镇辰洲北路产权证号为710000127号、09061903号房产25%份额中的25%;辰溪县老***小区1.25%股权。事实和理由:原告胡**与死者朱*国于1996年1月27日在辰溪县潭湾镇民镇办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带来一子刘*,朱*国有了女朱*、朱*,当时三个小孩均未成年,系原告和朱*国共同抚养长大。在原告与朱*国婚姻关系存续...(本文书还有2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