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及本庭出示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对于姚**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姚**向姚*出售火雷管的事实,不仅有另案判处的同案犯姚*的供述,且姚**在侦查机关及一审庭审均供认不讳,两者供述互相吻合,足以认定。故姚**提出“其将雷管借给姚*”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本文书还有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