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房**因与被上诉人房****房**、原审被告泊头市交河镇北坦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8)冀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上诉人手中持有与原审被告北坦村委会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37、鉴证号为23237),是1999年1月1日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所载明的地块及承包亩数原一轮承包人是本村的房跃起,因当初房跃起家无力耕种,找上诉人耕种并由上诉人交纳相应农业税费,期间上诉人将其中一部分承包地转由房**耕种。1999年1月1日,国家实行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这样,上诉人与房**分别与村委会订立承包合同,将来源于房跃起家的承包地分开承包。2016年7月,二被上诉人分别起诉上诉人和房**,泊头法院案件受理号分别为(2016)冀0981民初****号和2251号。2016年9月6日,前述二案开庭,在开庭中,原第一轮承包人房跃起(已故)妻子出庭作证,证明上诉人与房**二人的二轮承包地原承包人系她家,转包时是双方协商,并非交回村委会,其作证证明了承包地地名、四至。而二被上诉人起诉的承包地地名、四至均与上诉人承包合同的地名和四至不符。案件开庭后一审法院一直没有出判决。2018年3月16日,上诉人及房**接到法院的口头通知,称二次开庭,但开庭时,上诉人才发...(本文书还有6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