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徐*与高**、焦作市坤*******、华安财产***************、李*、临沂鼎通******、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高**、被告坤博运输公司辩称,1.坤博运输公司系豫h×××××(豫h×××××)号车的所有人,高**系坤博运输公司的司*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本案不存在免赔和拒赔情形。2.坤博运输公司在华安财险洛阳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两份三责险,其中牵引车的三责险为100万元,挂车的三责险为5万元,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3.两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其主张的损失应当提供赔偿明细、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应当以合法合理为限。残疾赔偿金应当以农村居民标准予以核算。4.事故发生后,坤博运输公司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10万元,因二原告未将上述10万元医疗费用纳入诉讼,坤博运输公司愿意另案主张,但二原告应当将住院病历、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给付坤博运输公司。5.二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当先由鲁q×××××(鲁q×××××)号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无责赔付,再由华安财险洛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华安财险洛阳公司在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坤博运输公司已为豫h×××××(豫h×××××)号车足额投保,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高**系履行职务行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鉴定费应...(本文书还有4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