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诉被告合肥新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峰公司)、第三人朱**、何**、刘*、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皖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新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朱**、何**、刘*、朱**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皖01民终字****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倪**是合肥新峰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6.67%。
事实和理由:合肥新峰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主要...(本文书还有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