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上思县万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告上思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西上思县万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李**,被告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韦**,被告上思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7月5日作出上建决字(2018)第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思县万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林**)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上思县思阳镇永兴大道华平化工厂旁建设构筑物、建筑物,该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限被处罚人上思县万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林**)于2018年7月12日前对上述违章建筑物(或构建物)自行拆除。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上思县万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被告上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思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上政复决(20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7月5日作出上建决字(2018)第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诉称,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本文书还有5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