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安*系灵武市东锅炉房片区住户。2013年3月31日,原告安*与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签订《灵武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编号**),约定由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并安置。房屋拆迁后,被告灵武住建局作为建设单位将东锅炉房片区改造发包给被告灵武建筑公司施工,施工完毕后原告被安置于灵武市东锅炉房片区**号楼**单元**楼,被告恒志物业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装修...(本文书还有41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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