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黄**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黄**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未曾向被上诉人借款,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款是因为上诉人家庭向被上诉人以400000元价格流转了一块宅基地,在双方建房过程中被上诉人分批次将土地流转款支付给上诉人,一审判决将土地流转款认定为借款属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流转宅基地后,双方...(本文书还有3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