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宋**、裴**、宋**与奚**、中国人民***************、被告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对四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的子女关系证明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宋**与裴**有几个子女,且没有户籍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对证据1中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证据2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孙**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应由相应部门做出鉴定,不应由交警部门做出,对证据2中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中的车损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要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在该报告中未显示,且是单方委托,申请对该车辆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评估费的收取不符合相应收费标准,不属于合理性收费;对施救费票据有异议,认为票据上显示的单位不是正规的施救单位,该票据不是施救费票据,且数额过高;对证据5的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无异议...(本文书还有3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