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于2008年2月20日购买案外人魏*鲜位于卫辉市城郊乡代庄村的宅基地一处,冯**于2007年在卫辉市城郊乡代庄村取得宅基地一处,王**、冯**宅基地东西相邻。王**居西,冯**居东。冯**于2007年12月2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13×13=169㎡,于2010年3月25日取得房屋产权证。王**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现冯**向西出路,王**称冯**的出路经临王**宅基地,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
原审认为,本...(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