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陈*、陈**与田**、阳光财产***************、孟**、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原告陈**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按规定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田**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孟**驾驶超载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陈**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60%),被告田**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30%),被告孟**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10%),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田**、孟**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本文书还有1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