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伏*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由审判员刘*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曾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伏*的委托代理人胡*、胡*、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伏*诉称: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被告因各种原因陆续向原告借款319.89万元,在此期间又归还了部分款项。2017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最终确定的借款本金为21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31日,逾期还款的利息为年利率36%。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为由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3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82627元(借款利息...(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