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诉被告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8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159300元,合计8673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4日、9月21日,被告梅**为偿还案外人郭希英的借款,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其银行卡交与被告梅**,被告梅**用原告梅**的银行卡分两次向案外人郭希英转账支付458000元、250000元,合计708000元整。后被告梅**拒不归还原告上述借款。被告...(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