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诉被告贺*市八步区大宁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宁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6月14日、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400元;2、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19800元;3、判决被告支付2002年10月8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786.72元、双休日加班工资258376.72元、年休假加班工资23586.6元,合计312750.04元;4、判决被告支付2011年至2016年高温津贴7500元;5、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1022.14元;6、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02年10月至2014年7月及2016年1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7、判决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2年10月至2016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2016年10月工资900元;3、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400元;4、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本文书还有5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