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第三人王**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县房管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县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县房管局登记并颁发给王**房地产他项权证(编号:07xxxx8)的行政行为。
原告王*诉称,2017年8月15日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王**假借我的名义向其借款,并以我的名义用我的房地产权证申请抵押登记。我从未与王**签订过借款合...(本文书还有3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