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冀09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即上诉人刘**对于判决中不合理的8万元提出上诉;二、上诉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认定事变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魏**的起诉已经明显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本案中魏**所举证的“欠款条”中载明,落款日期为2010年5月26日,且内容表述的意思明确,出具此条时已经存在拖欠款项的情形,故相关诉讼时效应当以2010年5月27日起算。而本案是2016年8月27日立案起诉,故远远超出了法定的两...(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