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沧州市中原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沧州中院)(1999)沧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沧州中院1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原公司诉沧州东方工贸总公司建筑款纠纷一案,1998年10月8日,沧州中院作出(1998)沧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沧州东方工贸总公司给付中原公司工程款1503203.35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沧州中院根据中原公司的申请,于1998年9月8日作出(1998)沧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裁定,查封沧州东方工贸总公司坐落在解放东路**号东方工贸总公司办公楼二至**层及**层大厅,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1999年4月6日,中原公司向沧州中院申请执行。沧州中院立案执行后于1999年11月15日向沧州东方工贸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1999...(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