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北海中安富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富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中安富宁公司违约,驳回中安富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中安富宁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将租赁的土地交付给黄**管理使用,认定事实错误。黄**与中安富宁公司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9日,双方约定租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但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中安富宁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将租赁的土地交付给黄**使用,黄**是在2015年4月份才拿到进入租赁土地大门的钥匙,此后,黄**...(本文书还有1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