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55083.33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以上1、2项共计665083.3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陆**原告借款共计41万元。后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还款,被告以无力归还为由,一直拖延还款。至此,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刘**的证据有:1.手机短信截图一张;2015年4月27日交通银行郑州长江路支行账户交易明细两份;2.手机截图一张;2015年5月7日交通银行郑州长江路支行账户交易明细三份;2015年5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华南街...(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