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审判决认定煤炭中心医院对中瑞公司4680.98万元的资金进行了占用,该事实认定错误,遗漏了山西省纪委查明肿瘤放射治疗中心系煤炭医院和林州中瑞公司违规投资合作成立的事实。本案肿瘤放射治疗中心是中瑞公司以设备投资,煤炭中心医院提供场所和医疗资质,林州中瑞公司负责日常运营,所得收入由中瑞公司和煤炭中心医院按照《合作协议》确定的比例按月分配。煤炭中心医院和林州中瑞公司形成的是投资合作关系。山西省纪委在对肿瘤放射治疗中心进行调查时,林州中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肿瘤放射治疗中心时任主任谢*、煤炭中心医院时任法定代表人李*真均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在一审庭审中,林州中瑞公司也再次确认,煤炭医院和林州中瑞公司之间为投资合作关系。本案设备是中瑞公司对肿瘤放射治疗中心的投资,中瑞公司购买设备为了运营肿瘤放射治疗中心,从而获得经营收益,而非为煤炭中心医院采购设备,从煤炭医院处收取设备款。此后,煤炭中心医院也按照双方约定的分配比例向中瑞公司支付了肿瘤放射治疗中心收益,共计31698358.96元。所以,不存在煤炭中心医院占用中瑞公司资金4680.98万元这一事实,一审判决对该事实认定错误。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原物返还,本案设备并未灭失,具备原物返还的条件,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设备归煤炭中心医院使用、所有较为妥当,该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一审判决已查明,本案三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规定,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设备并未灭失,完全可以将原物返还给中瑞公司。其次,本案设备由林州中瑞公司采购,采购合同和采购来源均由林州中瑞公司一手操办。山西省纪委在对肿瘤放射治疗中心进行调查时,林州中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山西省纪委明确表示,本案设备的引进煤炭中心医院没有参与,是林州中瑞公司单独引进的,是谢*推荐并由林州中瑞公司购买的设备。因此,不存在本案设备是林州中瑞公司根据煤炭中心医院的配置需要而购买的事实基础。且林州中瑞公司在合作协议中与煤炭医院明确约定,合作期满后,中心资产归投入方。林...(本文书还有7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