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宜州支公司)及上诉人袁**、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志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劳、代理审判员蒙江浩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肖肖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财保宜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上诉人袁**、韦**及其委托代理人蒙**,被上诉人韦**、罗**及其委托代理人黎**,被上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袁**(1998年1月**日出生,被告袁**、韦**之子)无证驾驶原告罗**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乘韦曾文(1997年6月**日出生,原告韦**、罗**之子)由宜州市北牙乡平里村往北牙街方向行驶,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21时35分,行驶至宜州市宜高线32km路段时,袁**驾驶摩托车未减速驶入左侧路面与对向驶来由被告潘*驾驶的桂m×××××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本文书还有4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