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万宁市人民政府(简称万宁市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安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1月15日,万宁市政府作出万府收字〔2017〕22号《万宁市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以下简称22号收地决定),认为中信国安公司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按规定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构成闲置土地,且属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决定无偿收回中信国安公司位于万宁市龙滚镇山钦湾的207.91亩土地(土地证号为万国用(2008)第1020**号)使用权。中信国安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万宁市政府作出的22号收地决定。
原审查明,涉案土地位于万宁市龙滚镇山钦湾,使用权面积为138608㎡(约合207.91亩)。该地原系万宁市政府出让给海南中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使用的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中的其中一块。2007年2月,万宁市政府以该地块部分属国有特殊保护林带、且政府在该地区没有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为由,以有偿方式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后,于2007年5月29日书面请示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同意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对外出让。2007年9月19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经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琼土环资函〔2007〕674号复函批复同意万宁市政府以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要求万宁市政府必须做好该地块征地遗留...(本文书还有6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