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宋**、宋**因与被上诉人莫**、宋**,原审第三人四平经济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宋**、宋**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由第二被上诉人支付房屋补偿款11502元,第一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依法改判由第一、第二被上诉人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102681元,原审第三人因过错承担连带责任;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一、原审第三人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争议,上诉人也向其提供了吉林省...(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