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琴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代书记员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吕**,被告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2年5月10日、2013年8月22日,被告黎**以缺少建设工程资金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13万元和5万元。双方对借款时间、借款利率、违约金及因催收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未依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就催促被告黎**还款事宜,原告支出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误餐费等共计1万元。被告李**作为被告黎**的配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负有共同偿还义务。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暂计*2014年3月31日的利息、违约金67800元(利...(本文书还有3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