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工伤认定一案,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单**,第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8月2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社局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编号为1308062001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荣贵是天宇公司的员工。2013年8月6日4时10分许,其驾驶黑l×××××号小型普通客车去方正县安装塔吊,行驶至铁通公路**号公里加7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张荣贵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原告天宇...(本文书还有2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