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张**、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被告张**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华宇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就被告华宇公司承建的第七人民医院明湖社区分院项目工程中的外墙涂料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外墙和内墙的装饰批白,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该工程结束后,由被告华宇公司按照实际面积向原告一次性结清工程款,后经现场负责人张**和赵*峰调整,将原合同中的内外墙涂料变更为内外墙乳胶漆,结算价格也提高为内墙19元/平方,外墙为3...(本文书还有1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