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被告艾**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建平、审判员杨*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艾**的委托代理人吴**、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诉称: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系《13131》等2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1年7月4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名为“流行歌曲经典”的mtv光碟将上述经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其中。被告在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形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660元;4.被告承担全部...(本文书还有4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