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王**,男,1978年4月**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周**诉被上诉人睢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1月6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睢宁县公安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张*、裴**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被告睢宁县公安局对原告周**持棍打第三人王**头部致第三人受伤涉嫌殴打他人,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被告睢宁县公安局对原告周**、第三人王**及案外人xxx、吕**、朱**、朱**、孙*臣等人进行了询问。同时,被告收集、调取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第三人的受伤照片、出院记录、木棍的照片、原告的个人信...(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