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吴**与原审被告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南陵支公司)、芜湖市铁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桥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赣043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赣0430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冯*,原审被告人寿财保南陵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原审被告铁桥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吴**称,2016年12月7日,我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违章停在路边的被告尚**驾驶的所有权人为铁桥运输公司重型货车相撞,造成我七级伤残,为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