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州市屹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立公司)与被告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屹立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屹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415281元;2.判决被告按照合同订单约定承担资金占用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5日开始连续从原告处购买各种型号的玻璃产品,前后共计购买玻璃总货款635131元,已支付货款219850元,被告还欠原告货款41528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及欠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庭审时原告对第2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从出欠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而不按月利率3%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本文书还有1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