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收到芜湖市新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芜湖市新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安徽省林业厅作出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皖林地审字【2017】431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芜湖市新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库山村,1990年12月,原马坝乡水泥厂(后被起诉人兼并)获得60亩土地使用权。2001年9月经被告批复,起诉人获得库山村集体林地172亩的林地使用权。2002年2月5日,被告作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皖林地审字【2002】号),同意起诉人征用茶山村集体林地7.09公顷。2018年1月在起诉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该...(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