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张**因与被上诉人应抗昌、湘阴县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出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原判基础上减少赔偿款100051.64元。理由为:本案肇事车辆湘f×××××在上诉人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限额为50000元/座,且未购买不计免赔险,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约定,对于负事故全责的情形,免赔率为20%。故本案上诉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赔偿限额为40000元。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赔偿义务人在原判基础上增加赔偿张**损失36765元。理由为:1、张**系湘阴县粮食公司退休职工,每月退休工资为3185.5元,且户籍所在地湘阴县,事故发生前一直居住在湘阴县樟树港社区,一审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明显错误;2、一审认定护理费过低,张**受伤期间系雇请护工护理的,所支付的护理费22890元应当予以认定;3、应抗昌所提供的三张银行转账凭证中,有10000元的转账凭证模糊不清,一审法院通过调取银行记录并予以确认,但法院调取的该项记录未经张**进行质证,不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针对张**的上诉请求辩称,张**陈述的相关问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核实,根据保险合同,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承担的损失不应超过40000元。
张**针对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文书还有6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