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应抗昌、湘阴县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出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原判基础上减少赔偿款100051.64元。理由为:本案肇事车辆湘f×××××在上诉人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限额为50000元/座,且未购买不计免赔险,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约定,对于负事故全责的情形,免赔率为20%。故本案上诉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赔偿限额为40000元。
宋**针对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请二审法院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予以认定。
应抗昌针对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1、应抗昌与通达出租公司系承包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约定所有保险的购买义务人为通达出租公司。2、《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针对“负事故全责免赔20%”的条款...(本文书还有4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