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三(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朱*之委托代理人朱*、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系朱*的祖父。朱*夫妇(朱*之妻于1996年病逝)、朱*及其父母原均居住于系争上海市嘉定镇李*一村某号**室房屋内。1994年10月4日,朱*作为购房人和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后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朱*一人名下。2001年3月,朱*与朱*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由朱*作为出卖人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朱***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0,000元。2001年4月,朱*取得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朱*曾于2009年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所有权,后*诉。2009年12月,朱*再次起诉,要求确认上海市嘉定镇李*一村...(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