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蔡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交口县双池镇蔡家沟村。
再审申请人吕**、冯**、冯**因与被申请人山西交口华润联盛蔡家沟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明坤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交口县华润联盛蔡家沟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蔡家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蔡家沟村委)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2018)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冯**、冯**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判决对吕**从出生至今常住户口一直在××县从未变迁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法依理均应判令其享有作为蔡家沟村集体组织一员所应享有的与其他成员无差别的一切合法权益,但二审法院却在确...(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