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核心焦点是三沅重工交付的五台量恒干选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三沅重工坚持主张依据合同交付的量恒干选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虽提出交付以后用于再选设备的五台量恒干选机出现不能正常运转的原因,是因为双立厂未按照技术协议进行生产,不断更改生产流程,造成整个选矿系统的选别指标不达标,但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本文书还有3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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