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3633.04元(包括医疗费28901.54元;门诊费927元;伤残补偿金61004元;住院伙食补助1600元;误工费8330.8元;护理费1826元;抚养费23853.7元;营养费219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旺老村村民周**在玉林市玉州区小天鹅...(本文书还有1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