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蔡**、蔡**与被告张*、谢**、谢**、谢**、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玉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人寿财保玉林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3月2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蔡**及其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告张*、谢**、谢**、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寿财保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蔡**、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所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51632.66元给原告,其中被告人寿财保玉林...(本文书还有3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