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陈**、常德市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及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丽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陈**于2005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3月18日就上述借款被告美丽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担保函,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上述借款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求偿还本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今未果。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648000元(按月利率2%计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止);2、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与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