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诉被告陈**、常德市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及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丽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分别于2005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08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120万元,2008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27.2万元,两被告对上述借款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2014年3月17日被告美丽房地产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债权转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常德市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对被告陈**享有的债权转移给原告,并继续对上述转移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上述借款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求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本文书还有1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