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彦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前科记录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残疾人证书等;被告人张彦彬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本文书还有4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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