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侯**及委托代理人郭**、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12日在鲁山县下汤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6月**日生育女儿**,2006年农历11月**日生育儿子侯某乙。原告与被告结婚以后,常为家务琐事生气。据原告了解,被告外出做生意期间与3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原告好言相劝,遭到被告的辱骂和殴打。2012年夏天至今,被告不但不改正自己的错误,还污蔑原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变本加利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2日、2014年2月12日殴打原告,原告无法只好回娘家居住。原告认为双方自结婚以来长期生气,经常遭到被告殴打,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