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杨**、金**、谢*与被上诉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海子村民委员会下蒲草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谢*、杨**、金**、谢*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2007年7月29日石林县人民政府向上诉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地名为“狮子冲”的地块归上诉人承包,该土地的权属并无争议。现该地块已被征收,应属于上诉人的土地补偿款被被上诉人侵占,上诉人有权向其主张返还。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海子村民委员会下蒲草村小组答辩称,对上诉人的上诉并无意见。
谢*、杨...(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