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张**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巴彦笋布尔嘎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彦笋布尔嘎查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王**、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内2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张**委托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巴彦笋布尔嘎查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张**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租地补偿费的事实错误。三位上诉人是巴彦笋布尔嘎查牧民,1998年5月1日三上诉人与嘎查签订了《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取得了该嘎查草牧场经营权,有权享受租地补偿费。2、被上诉人以村民大会通过表决的形式,拒绝给三上诉人发放草原补偿金是违背法律、法规,是无效的。本村有村民341名,实际参会人员未达到半数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本文书还有3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