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珈源公司是由田坝集团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财产与田坝集团的财产彼此独立,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田坝集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为两公司签订的《支付协议》使其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对此,珈源公司与辛街建筑公司签订的《支付协议》是否有效,珈源公司是否应依约向辛街建筑公司支付补偿费用及设备收购款,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是珈源公司,田坝集团受影响的仅是间接利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无论是一般公司还是国家出资企业,股东的权利范围、监管职责只限于公司内部。若为维护珈源公司的利益,田坝集团作为股东仅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