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韵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明公司)与被告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韵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韵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鲁**支付工程款40万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韵明公司以包工包*的方式承包鲁**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吴*xxx号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约定工程总价为80万元,竣工日期为2018年4月15日,但是鲁**支付了前期的40万元后,未按约将40万元工程款在完工后按月支付,韵明公...(本文书还有1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