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因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和平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5月21日,沈阳市城市执法管理局皇姑分局(以下简称皇姑区执法局)作出了沈城行执皇罚字【2013】1209429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责令和平公司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同日,皇姑区政府依据该局的申请,作出责令拆除的批复,并于同年5月31日进行了强制拆除。
和平公司诉称,和平公司的房屋位于沈阳市的管辖范围内,不属于皇姑区,皇姑区执法局的认定违章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同时,和平公...(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